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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确认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3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对权属未确定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处理。一般而言,不动产的权属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等。如能提供商品房预售登记证的,部分法院亦予以认可。而购房合同、认购书等都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属证明。

正对涉案房屋已由夫妻双方实际占有使用,但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对该房产做处理,待不动产权属证明取得后,当事人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第二种做法是根据房屋目前的使用情况,对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处理,即把房屋判归由一方使用居住,使用居住房产的一方需按照合理的价格支付使用费给未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待不动产全权属证明取得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近年来,由于全国各地普遍实行房屋限购,借名买房的情形越发普遍。若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请求的,只有在名义所有人确认存在“借名买房”行为,确认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情形下,法院才有可能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进行分割。否则,法院将会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确认不动产所有权,待不动产确权后,再向法院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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