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女职工的“三期”,即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女职工在“三期”内,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及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女职工处于“三期”内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应当顺眼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时方能终止;
第三、女职工可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产前假等特殊假期;
第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六、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八、“三期”女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特殊保护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