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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条款能否并用?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9次举报


    合同中约定有买方不按时付款时,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按比例收取违约金。要依照民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目的为辅,避免重复进行违约惩罚。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从表面来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可以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通常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但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通常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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