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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真实性如何审查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1次举报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往往将举债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情场债务的责任。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事关婚姻家庭未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最高院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或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由事实依据的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是对未具名举证夫妻一方权利的诉讼保护,在实践中应当做到:

一、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及时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

二、未具名一方虽未提交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并提出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三、依法及时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行为作出惩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四、牢牢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真实性审查标准。在出现法定情形或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金额、付款凭证、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客观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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