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熟人或通过熟人借车的情形,车辆借出后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谓的合理审查义务,应是一般人在正常的审查能力和理解范围内能够知悉、能够确定的内容。由于法律对于车辆驾驶人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且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对于行车安全及公共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在出借车辆时的审查义务应当有更为严谨的要求。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借车辆上,应当确保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并依法投保,对借用人的驾驶资质进行合理时认真、谨慎,这样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