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定性,即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等形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二是先合同义务,即说明义务的履行时间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磋商的阶段;三是主动性,即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条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所谓“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主要体现在“保险单责任免除”一栏,内容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除此之外,散见在保险单其他条款中的涉及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也属于“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当对此作出提示并说明。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中尚属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