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归纳了三种保险欺诈的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1、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根本未发生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回或者赔偿。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有些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并且投保人已交保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在其他保险中或者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交付保险费没有满2年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回或赔偿。
3、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退回或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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