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于法条列举的四种情形;
2、上述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即上述行为与夫妻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夫妻一方有上述行为,但之后一方悔改,另一方接受,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不适用该条进行损害赔偿;
3、夫妻一方有上述行为,而非双方均有上述行为,即一方有过错情形,另一方则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对双方向对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4、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5、该处损害赔偿以判决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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