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依据该条,保险人先予支付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人应当履行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2、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已超过60日;
3、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有一部分已经可以确定,另一部分还暂时不能确定。
此时,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上述“可以确定的数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1、保险人与赔偿请求权人已经达成共识的部分数额;
2、如果双方对数额没有达成共识,保险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证明和资料自行确定一个数额,并先予支付。
等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保险人再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最终确定的数额与已先予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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