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给与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同一顺位有多个赡养人时,应依据各自经济能力确定赡养义务的份额,各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履行了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可在其他赡养人应当负担而未负担的赡养范围内,向其他赡养人求偿。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结合个案,对满足以下限制条件的才能予以支持:
1、须成立赡养关系。
赡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方面,即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有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
2、仅能就经济供养上的份额主张追偿。
在现阶段,多数赡养人仅能就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供养上的份额主张追偿。
3、经济上的供养须为被赡养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为限。
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既要依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依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赡养人本人或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确保被赡养人基本的生活需要和医疗护理需要。
4、未以赠与的意思表示代为履行其他赡养人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或明确表示放弃求偿。
如果某个赡养人明确表示代为履行其他赡养人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系对其他赡养人的赠与,或在代为履行后明确表示放弃向其他赡养人求偿的,那么该赡养人就不得再向其他赡养人求偿赡养费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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