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基于习俗无偿赠与给女方的财产,其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实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彩礼返还的比例】
1、考虑彩礼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或女方所有,那么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夫妻共有,且已被双方消费或者置办了家具或酒席,则应将属于男方的部分和已消费的部分扣除。
2、考虑女方回赠礼物的情况。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扣除女方回赠礼物的价值。
3、因彩礼举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时,返还彩礼应考虑彩礼债务的承担情况,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扣除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帮忙偿还的部分。
【裁判实践】
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的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所以在审理上述情形的案件时,法院应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返还。
彩礼返还的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情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定全部返还或是部分返还。
但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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