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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0日分类:企业法务浏览:561次举报

      

     大部分企业在开除、辞退员工时,都会面临一个难题:如何做到既解除了劳动关系,又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实并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13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而员工主动提出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协议书中具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谁提出。

 

     二、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合格,应当以招聘时确定的录用条件为准,而不能凭感觉来判断。

 

      三、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会进行严格的审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的,不能作为审理争议的依据。

 

         四、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及重大损害,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有些行为不需要规章制度即可认定为失职或舞弊,但是更多的行为则必须通过规章制加以确定。

    

      五、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六、员工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实务中,该类情况大多表现为员工为了应聘某项工作而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自己的真实学历、工作经历等,这些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七、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该项中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进行确认,但是,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可做如下处理:

1、如果当地法规中有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可按中止处理;

2、当地无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可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八、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九、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明确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个别地区也有案例支持过经济补偿,实务中应当注意当地司法实践对这个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十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则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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