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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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诉讼标的额合同案件,代理被告成功胜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660人看过 举报

2020-04-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孙X一直以来从事外贸进出口生意,原告张X和孙X是多年的好友,在一次饭局上,张X从孙X口中得知,蔬菜出口生意有很大的利润,鉴于孙X在这方面非常专业,张X便央求孙X让自己也参与进来,自己也想出一部分资金和孙X一起做蔬菜业务出口,孙X一口答应了,说好在自己下一次投资时,叫上张X一起。后来,张X和孙X一起投资,可是投资有风险,这一次业务两人都赔了,张X便将孙X告上了法庭,要求由孙X来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笔者代理被告孙X。

在进行案件分析之前,首先要搞清两个法律关系,委托关系和居间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孙X在本案中属于受托人还是居间人。

委托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为委托方处理事务。接受委托的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并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要求,为委托方提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方为此将给付相应报酬。在居间关系中,接受对方委托为对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居间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

委托关系和居间关系的共同点,是所指向的标的都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给付物品。相比委托关系,居间关系中的居间人往往服务围有限,只是帮助或介绍委托人与居间关系外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而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有时经委托人授权,可以代理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

另外,居间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由于第三人往往也是接受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服务的委托人,与居间人存在另外一个居间合同关系,所以,一旦合同订立成功,居间人可以同时向第三人索要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由于受托人通常只是代理委托人一方处理事务,一旦该事务完成,只可以向委托人索要报酬,通常不涉及第三方。

本案中,被告孙X向原告张X提供了蔬菜出口的信息,并带去了工厂考察,作为居间人,已经提供了促使原告与向对方进行投资的服务,双方还约定一旦张X获利,需要向孙X支付一定的佣金,因此,原告张X与被告孙X之间的关系应属于居间关系,原告的损失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