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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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某小区多栋楼的土建工程,约定包人工及部分辅料。施工完毕后,双方经核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340万余元。因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王某诉至某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50万余元及利息、返还质保金12万元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总价扣除已付款及扣款后,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工程款160万余元及利息。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数额错误,认为其已付总额应为1179万余元,尚欠95万余元,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张鑫律师作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二审阶段的代理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主张的几笔特殊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其一,某公司主张以物资出库单抵顶工程款25万余元及7万余元,认为双方互负债务可主张抵销;其二,某公司主张案外人代付的工人医疗费5万元及工人工资14万元应计入已付款;其三,某公司主张单方制作的扣款明细表72万余元应抵扣工程款。王某在张鑫律师的指导下,针对上述主张逐一进行反驳,指出物资出库单无相应收据佐证且不符合交易习惯,代付款项缺乏付款凭证及签字确认,扣款明细系单方制作且无关联。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的物资抵顶缺乏相应收据佐证,不足以认定双方达成抵顶合意;代付医疗费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代付工资缺乏付款凭证及王某签字确认。一审综合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核算表等证据认定已付款数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按一审判决支付王某工程款16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某公司提出的多项复杂付款抗辩,张鑫律师精准梳理双方交易习惯,敏锐指出对方物资抵顶主张缺乏收据佐证的核心漏洞。在庭审中,张鑫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案外人代付款项及单方扣款明细的虚假主张,成功引导法院查明事实。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出色的庭审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确保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为当事人顺利追回160万余元工程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