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1月19日,原告马某通过银行向被告常某转款8万元。此后,自2018年6月5日起,原告马某多次向被告常某索要该笔款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马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常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6月5日利息为1300余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被告常某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如何认定。针对上述焦点,原告马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常某实际交付了8万元借款。被告常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抗辩或证明该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告未提出合理抗辩及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常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偿还8万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应自起诉之日(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8万元以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余元,公告费六百余元,共计2400余元,由被告常某承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精准梳理银行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借贷关系证据链,有效弥补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瑕疵。在庭审表现上,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张律师清晰阐述借贷事实与法律依据,引导法院准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此外,针对利息诉求,张律师基于法律规定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与专业沟通,合理调整诉讼预期,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8万元本金及法定逾期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