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五份《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张某以单价6.4万元受让某项目地下五个车位的使用权,总价32万元。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首期款1.28万元,后续分四期支付。协议还约定,若张某逾期付款达30日,某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位,且张某已交费用不予退还,并需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支付了首期款共计6.4万元,后因资金短缺未能支付后续款项,某公司亦未交付车位。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于2019年7月27日解除,并要求某公司返还6.4万元。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9.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车位使用协议》的解除时间及解除后果;二、某公司主张的9.6万元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张某主张协议已于2019年7月27日解除,某公司应积极止损并返还首付款。某公司则主张张某逾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依约应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已付首付款不予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张某逾期30日未付款构成违约,某公司享有解除权,故支持某公司解除协议的请求。张某主张协议于2019年7月27日解除及返还6.4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某公司依约不予退还的6.4万元已具有违约金属性,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对某公司额外主张的9.6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五份《车位使用协议》;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费由张某负担,反诉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危机处理与专业抗辩能力。面对客户违约且面临高额违约金索赔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切入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点。通过深入剖析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向法庭充分论证被告不予退还的6.4万元首付款已具备违约金属性,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这一专业策略成功阻却了被告额外索要9.6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大幅降低了客户的违约成本,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