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胡萝卜出口事宜。张某在孙某介绍下,决定出资参与胡萝卜出口项目。按照孙某指示,张某直接向案外人姜某账户转账共计6.6万余元用于采购胡萝卜,另通过孙某转账五千元,并支付部分现金及转账给孙某共计六千余元。后该批胡萝卜由某公司承运出口至国外,产生运费等四千余元。然而,国外客户最终未支付货款,导致投资款未能回款。期间,孙某将其一辆二手汽车交由张某处置,张某转卖得款2.7万余元。张某认为孙某曾承诺资金安全及盈利,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返还钱款5.1万余元。孙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鑫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孙某是否需对原告张某投资胡萝卜出口事宜未回款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主张,其基于孙某的介绍进行投资,孙某承诺资金不会出问题且能赚钱,现投资失败,孙某应承担返还责任。
被告孙某在张鑫律师的代理下辩称:第一,涉案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张某系知晓项目后主动要求加入,孙某仅起介绍作用,未收取费用也未获益,张某委托孙某代付的投资款已如数交付,张某也已收到货物,损失并非孙某造成。第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投资风险有足够认知,孙某未强制其投资,也未作出保本收益承诺,所有决策均由张某自行作出,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物流对账单等证据,张某在听取孙某介绍后决定采购并付款,双方均确认国外客户未回款,且张某已收取车辆转卖款2.7万余元。张某未明确双方具体法律关系,亦未提交孙某同意赔偿损失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认定孙某不需对张某投资未回款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张某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求,张鑫律师敏锐抓住“投资关系”与“委托关系”的本质区别,确立“被告仅为项目介绍人且未承诺保本”的答辩策略。庭审中,张鑫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物流对账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原告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方,且被告已尽到代为支付及协助义务。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能,最终为被告赢得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