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郑某于2018年3月2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后期设计。2020年3月5日,郑某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此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及财务人员周某丁按月向郑某支付报酬。郑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令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6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及工资差额五百余元等。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鑫律师等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郑某不受公司管理,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郑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郑某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交了与吴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及微信转账明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视频、年假申请书、工作服及年会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接受某公司管理、从事相关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某公司则质证认为,微信转账不能证明是劳动报酬,郑某职位不具有稳定性,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劳务关系,郑某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及转账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郑某实际从事某公司业务,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中,郑某自愿放弃要求某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某公司向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公司二审代理人,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一审败诉局面,张律师深入剖析劳动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精准提炼“职位缺乏稳定性”、“报酬高于同等资质”等上诉理由,试图从法理上打破劳动关系认定。庭审中,张律师针对对方证据严密质证,指出转账性质不明、缺乏行政隶属等关键漏洞。最终,张律师成功促使对方放弃社保及档案转移诉求,实现二审部分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降低了企业的执行风险。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