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苏某甲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赵某乙曾系原告经营的某公司项目经理。原告于2016年10月购买了一辆华泰宝利格牌普通客车(车牌号:某AXXXXX),并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赵某乙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因公司资金紧张未及时发放薪资,被告于2017年8月底借口回家需要用车,原告将涉案车辆借给被告使用。此后,被告未再返回公司工作,也未提交离职申请,且拒不返还车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始终未予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并支付非法占有车辆使用费8.4万元及后续使用费。本案最初由某法院立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移送至某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将涉案车辆抵顶拖欠被告的工资,即被告占有涉案车辆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被告赵某乙辩称,其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并拥有所有权。被告主张,因原告拖欠其2017年3月至8月的工资9.6万元,原告口头告知以涉案车辆抵顶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也未索要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案外人董某甲、王某乙的书面证言以及某公司出具的证明。
原告苏某甲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从未以车抵顶工资,并指出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内容完全一致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仅加盖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由原告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系车辆所有权人。关于被告主张的以车抵顶工资,在原告否认的情况下,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的陈述与常理不符,且其提交的书面证言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已不再为原告提供劳务,其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无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
关于车辆占有使用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费用标准,亦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无法确认具体金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某甲涉案车辆;驳回原告苏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出色的庭审应对技巧。面对被告提出的“以车抵债”抗辩及多份书面证据,张鑫律师精准识别出证人证言内容雷同且未出庭的程序瑕疵,以及单位证明形式不合法的致命弱点。在庭审中,张鑫律师通过严密的质证逻辑,逐一击破被告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成功说服法官不予采信。同时,针对使用费诉求,张鑫律师客观评估举证难度,协助客户合理调整诉讼预期。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车辆,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