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惠某、某工贸公司、某物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日利率0.5‰。惠某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登记在原告丈夫丁某名下。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丁某将100万元转入惠某指定的尾号XXXX银行账户。此后,惠某分两次共偿还6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高额利息、违约金、差旅费、律师费等共计12万元,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总和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二是某工贸公司、某物流公司虽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是案涉抵押权登记在案外人丁某名下,原告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被告张鑫律师代理三被告出庭应诉,针对上述焦点展开全面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系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及违约金,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利率过高的抗辩,依法将利息标准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经核算,已还的6万元先抵扣利息5.3万余元,余款折抵本金六千余元,尚欠本金99.3万余元。关于抵押权,法院认定原告与丁某存在委托关系,支持原告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民间借贷利率红线,成功抗辩调减了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及违约金,避免了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同时,在庭审中清晰厘清了委托付款与抵押权登记的复杂法律关系,虽未能免除公司的共同还款责任,但有效控制了赔偿范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