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及《抵押合同》,借款64万元,并以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某信托公司依约放款后,李某逾期未还款。某信托公司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原告某公司并通知了李某。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贷款合同、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李某承担律师费等。诉讼中,原告调整了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在张鑫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实际借款金额应扣除预先扣除的5万元利息,本金应为59万元;且已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偿还9.5万余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超过法定上限;此外,抵押权未经合法转让及变更登记,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1. 案涉借款的实际本金数额及已还款金额的认定;
2. 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标准是否合法;
3. 原告是否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托公司具备放贷资质,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本金及还款,李某主张预扣5万元利息及向案外人还款9.5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按合同约定及实际收款回单认定本金为64万元,已还利息7万余元。原告将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后原告有权主张优先受偿。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64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六千余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律师费3.5万元;某公司对抵押房屋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减半收取五千余元)及保全费三千余元由李某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专业的抗辩策略。针对原告主张的本金与还款事实,张律师精准指出“砍头息”及向案外人转账的效力瑕疵,虽因被告举证形式受限未被法院完全采信,但有效促使原告调整了还款明细。在违约金标准上,张律师援引法定上限进行抗辩,成功促使原告将利息及违约金标准主动降至年利率24%,避免了被告承担超额违约责任。此外,张律师就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变更登记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提出专业质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