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曲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居间合同》,约定曲某支付居间费13万元预定某区特价房源。曲某先后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及某公司店长王某转账共计17万元,王某出具加盖某公司公章的收据。后因房源未落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退款。高某及王某陆续退款共计9.27万元,扣除办证费1万元后,尚余6.73万元未退。曲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高某、王某连带返还服务费7.33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6.73万元及利息,高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对其中2.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高某不服,委托张鑫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返还款项的数额。某公司、高某上诉主张:首先,案涉合同实为委托合同,某公司仅收款10万元,高某已退款6.8万元,尚余3.2万元未退;其次,曲某向王某私自转款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王某私自收款及办证费用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后,一审法院混淆了本案法律关系,连带责任的确认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王某应在其收款范围内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持加盖某公司公章的三张收据主张返还居间费用,某公司对公章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中7万元系王某私自加盖,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在扣除已退款及办证费用后,判决上诉人返还6.73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一审败诉的局面,张鑫律师深入剖析案涉合同性质,精准提炼出“合同性质之辨”及“员工私自收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两大核心抗辩点。在二审中,张鑫律师围绕公司财产独立性、员工职务行为边界及举证责任分配等维度展开严密论证,力求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虽因对方持有加盖公章的收据导致举证困难而维持原判,但张鑫律师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其勤勉尽责的执业态度。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