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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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某保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39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9月6日,原告某保洁公司与被告某运营公司签订《某园区精细开荒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清理某园区,清理面积四千平方米,单价4.5元/平方米,清理费用合计1.8万元,被告验收完工后应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因情况紧急,原告于当日提前派清洁人员前往被告处加班清洁,持续至数日中午,清洁区域涵盖数层楼高的大楼,主要负责擦外层玻璃、拖地、卫生间清洁及外面院子的打扫等服务。2020年7月29日,原告开具了两张金额共计1.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此外,双方曾于2019年7月签订过同类合同,费用1.1万元,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已于同年7月付款。然而,针对本案所涉合同,被告至今未支付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张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款项1.8万元及自2021年5月23日起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保洁公司与被告某运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是否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清洁义务,以及被告拖欠服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运营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书面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催收函等证据,并结合双方此前同类合同的履行及付款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保洁公司提交的书面合同、增值税发票,结合双方曾于2019年7月签订的同类合同及付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服务费。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某运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洁公司服务费1.8万元;二、被告于同期限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敏锐捕捉到双方曾存在同类合同且已履行付款的交易习惯,将历史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与本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弥补了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其次,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张律师提前预判并完善了催收函等催款证据,确保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最后,在利息主张上,张律师准确界定起算时间,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严谨的庭审表现与专业的法律判断,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