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2月1日,原告某五交化店与被告某居委会签订《五金电器生产物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表更换、线路改造用料并协助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9万余元。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价款的30%,材料送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若逾期付款,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及协助施工义务。2020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结算书》,确认工程现场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款为4.9万余元。然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张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万余元及违约金四百余元,共计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应当支付的具体货款数额和违约金如何认定。
被告某居委会在庭审中辩称,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送货并进行了相关安装,但主张双方具体的货款数额应以双方结算时的数额为准。
针对被告的答辩,张鑫律师指导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五金电器生产物料采购合同》、《产品询价函件》及《竣工验收结算书》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及施工义务,且经双方现场验收结算,明确确认价款为4.9万余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及施工义务,被告作为付款方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9万余元及违约金四百余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某五交化店货款4.9万余元、违约金四百余元,共计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对货款数额的模糊抗辩,张鑫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并提交采购合同、询价函件及竣工验收结算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张鑫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履约事实,有效促使被告对证据无异议,直接击破其抗辩理由。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庭审表现,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风险,更确保了法院对原告诉求的全面支持,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