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某石化公司与某国际公司签订原油买卖合同,约定出售26万吨某国混合原油。同年8月,某海运服务公司代表“NXXXX”轮船长向某国际公司签发了两套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某海运公司指示,货物总计26万余吨。随后,某国际公司将该批原油转售给某海运公司。货物抵达某国某港并卸载于某管道公司的岸罐内,境内贸易方办理了进口报关手续并提取了部分货物。
2021年1月,某海运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其收到提单原件后指示某海运服务公司代为保管,但提单原件不慎遗失。法院经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于同年2月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涉案提单无效并允许某海运公司请求交付货物。然而,某国际公司自取得提单后一直合法持有,从未转让或交付。2021年8月,某国际公司持全套正本提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除权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国际公司作为境外当事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其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期限;第二,某国际公司是否为涉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某海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并宣告提单无效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某海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使得案件事实的查明依赖于某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法律适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公司系境外当事人,其主张未见法院公告从而未能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理由正当,且在判决公告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提单权属,某国际公司作为提单托运人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系合法持有人。某海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其曾经合法受让提单,故其申请宣告提单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除权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海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海事海商专业素养。面对涉外除权判决纠纷,张律师精准把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适用规则,迅速制定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张律师严密梳理了原油买卖、提单签发及流转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客户作为托运人合法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事实。庭审中,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张律师充分阐述境外当事人未见公告的正当理由,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我方诉求,最终顺利撤销除权判决,有效维护了客户的重大财产权益。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