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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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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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 200 万借名房产不当得利纠纷案,层层举证夯实我方全部出资事实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187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当地购房限购政策,借女友弟弟名义购置房产,案涉房屋首付、按揭贷款、二次抵押还款、契税、维修基金、装修全部资金均由我方当事人独自全额出资,房屋自收房后一直由当事人实际居住、管控,全套缴费票据、银行流水、物业居住记录均由我方当事人留存。

后当事人因刑事案件入狱服刑,无法管理房产,房屋登记权利人(被告)趁当事人失去管控之机,私自将案涉房屋对外出售,取得 186.5 万元售房款并自行处置。当事人出狱后发现房屋已被变卖,多次与对方协商返还全部出资款项无果,委托张鑫律师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主张返还购房、装修、税费、抵押还款等全部支出合计 200 万元,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维权相关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一是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当事人与女友夫妻共同财产,卖房系经女友授权,售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当事人债务,自身未获利;二是主张原告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三是辩称原告主张的挂名好处费不存在,相关转账仅为往来倒账;四是主张案涉房屋二次抵押款项早已循环结清,不存在原告单独还款事实。

二、办案难点

  1. 案件事实跨度长达数年,银行转账、抵押、卖房流程资金往来错综复杂,被告混淆多套房产资金流水,刻意拆分款项、制造资金混同假象;

  2. 被告以 “夫妻共同财产、家属授权卖房、款项清偿债务” 为核心抗辩,试图割裂被告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3. 对方抛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当事人出狱后知情却长期未起诉,丧失胜诉权;

  4. 案涉资金包含首付、按揭、二押、税费、装修、挂名费用十余类,证据零散,对方逐一否认各类支出系原告单独出资。

三、张鑫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与举证策略

(一)完整梳理全链条出资证据,构建完整出资事实链

接受委托后,张鑫律师全面归集当事人保存的全部原始凭证,分类整理十七组核心证据: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各阶段首付款银行转账小票、团购、定金支付凭证,证明房屋前期购置资金全部由原告支出;

  2. 多年按月偿还房贷的长期银行流水,清晰体现原告持续定期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

  3. 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现金缴存、刷卡支付凭证,佐证税费由原告单独承担;

  4. 房屋二次抵押借款合同、循环贷还款流水,逐笔核对资金走向,证明 82 万元抵押本金及利息均由原告按月、一次性全额转入被告账户结清;

  5. 装修采购单据、水电物业缴费记录、业主群聊天记录,证实房屋长期由原告单独占有、使用、管理,实际产权权益归原告;

  6. 双方转账回单,证实原告为房产挂名向被告支付对应费用,并非单纯往来倒账。

针对被告辩称 “资金系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女方亦出资”,张鑫律师当庭逐笔核对流水时间、金额、转账先后顺序,指出对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均为原告先行转出资金后回流,本质为原告自有资金周转,不能证明女方实际出资购房。

(二)直击被告无权处分核心,驳斥授权卖房抗辩

张鑫律师重点论证:案涉房屋仅名义登记在被告名下,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人均为原告,被告仅为挂名代持人,不享有房屋处分权;即便原告女友为夫妻一方,在原告服刑、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女友单方委托被告卖房不能代表原告本人授权,被告出售房产缺乏合法依据,占有全部售房款构成不当得利。针对被告所称售房款用于偿还原告债务,律师提交资金流向完整流水,证明卖房所得 82 万元用于清偿房屋二押的说法与客观资金记录冲突,原告早在卖房前已全额归还该笔抵押借款,被告卖房回款属于额外获利,无合法占有基础。

(三)完整举证时效中断事实,彻底击破时效抗辩

针对被告超诉讼时效抗辩,张鑫律师提交网上立案截图、法院退回材料记录、邮寄立案快递底单,完整还原维权时间线:原告出狱后持续主张权利,2024 年 12 月首次线上立案,起诉行为发生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依法产生时效中断效果,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享有完整诉权。

(四)逐项反驳被告分项抗辩,固定对方证据瑕疵

  1. 针对 “好处费已转回原告” 抗辩:律师说明双方转账存在多笔独立往来,被告转回款项系处理其他房产倒账资金,与案涉房屋挂名费用无关,两笔款项用途、时间完全区分;

  2. 针对 “二次抵押仅循环套现未结清” 抗辩:结合借款合同循环贷条款、原告全额还本流水,区分 “短期循环操作” 与 “最终全额清偿” 两个事实,证明原告在卖房前已独立结清抵押本金;

  3. 针对装修、居住证据不认可:整合多年持续性物业、消费凭证,形成长期实际占有证据闭环,反驳房屋共同居住的主张。

四、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全面采信张鑫律师的举证逻辑与代理意见,完整认定原告全额出资、被告无权处分案涉房产、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等全部关键事实,认定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案涉房屋售房款,构成不当得利,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税费、装修、抵押还款等合计 200 万元款项,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办案总结

  1. 亲属间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即便亲属关系,也务必留存完整书面代持协议、全部出资流水、居住使用凭证,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2. 名义产权人擅自处分代持房产,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不当得利、合同纠纷双重路径维权,核心在于固定全额出资、实际占有、无处分授权三组证据;

  3. 维权需注意诉讼时效,发现权益受损后及时线上、线下立案留存维权凭证,固定时效中断证据;

  4. 面对对方混淆多套房产资金、主张夫妻财产混同的抗辩,律师需精细化拆分每一笔资金的来源、用途、时间,通过流水对比还原客观出资事实,方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大额财产权益。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