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展厅装饰劳务欠款全流程维权案件,涉案未付劳务费本金 21 万元,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三级审理,全程代理均胜诉,高院最终驳回两方全部再审申请,债权完全落地。
二、案情简介
实际施工人承接汽车展厅室内装饰劳务项目,全程由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名项目自然人共同对接管理施工,二人共同审核图纸、核定工程量、下达施工指令,自然人曾支付部分人工费,剩余 21 万元劳务费长期拖欠。 施工人起诉后,一审法院判令建筑公司、自然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两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建筑公司、自然人双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分别提出四点再审理由:一是建筑公司主张法定代表人沟通行为仅系私人帮忙,不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公司不应当担责;二是自然人主张自身仅为受托中间人,全部付款义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三是原审仅凭聊天录音认定 21 万欠款金额证据不足;四是原审未采信其提交的微信截图,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我方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向省高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完整证据佐证,全面驳斥两方再审主张。
三、代理思路
(一)针对建筑公司再审申请的答辩思路
1.完整还原多层分包资金链条,锁定企业付款责任 总包单位明确案涉劳务实际分包给该建筑公司,项目劳务款项经渠道公司最终流入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在三方项目沟通群内直接发送企业开票资料、对接投标、审核工程量,属于典型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依法由企业承担。
2.驳斥 “亲友私人帮忙” 主张 建筑公司仅以法定代表人与施工人存在亲属关系、与自然人存在私人关系为由主张系个人行为,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企业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该项目属于法定代表人私人业务,不能对抗外部实际施工人。
3.否定其新证据效力 再审阶段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为无原始载体复制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且内容与项目核心劳务事项无关,无法推翻原审已采信完整聊天、录音证据链,原审不予采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二)针对自然人再审申请的答辩思路
1.夯实欠款金额事实依据 一审、二审中自然人从未对 21 万元欠款数额提出实质性反驳;多份完整通话录音、三方微信群结算记录均体现其认可欠款金额、承诺回款后优先支付,原审认定欠款数额证据充分。
2.论证自然人属于独立付款主体 自然人自行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全额收取总包拨付劳务款、自主分配利润、直接向施工人发放人工费,全程独立管理现场施工;其自称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但从未向施工人出示,施工人完全不知情,委托关系不能对抗善意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其个人付款义务。
3.指出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 自然人一审称系项目居间人,二审、再审又改称受托代理人,陈述反复、逻辑冲突,法院对其单方主张不应采信。
(三)再审整体应诉策略
1.统一梳理一、二审全部证据闭环,向高院提交全套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流水、分包协议,完整证明施工事实、两方共同管理、欠款确认、公私资金流转全部关键事实。
2.精准引用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规则、建设工程劳务纠纷裁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指出原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错误,不存在再审法定情形。
3.区分合同相对性例外情形:多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可同时向实际管控项目、收取工程款的企业、个人主张共同付款责任,原审判决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
四、案件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出具再审民事裁定:
1.全面采纳我方全部答辩意见,认定建筑公司、自然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
2.依法驳回两方全部再审申请,一审、二审生效判决持续有效;
3.案件再审审查相关成本由再审申请人自行承担。 至此本案历经一审胜诉、二审维持、高院驳回再审三级诉讼,施工人 21 万元劳务费债权获得终局司法保障,对方再无申诉救济途径。
五、律师点评
1.工程劳务纠纷三级诉讼全流程维权核心在于完整电子证据闭环:微信群沟通记录、一对一微信、通话录音、资金转账流水互相印证,即便对方反复更换抗辩理由,各级法院均会采信完整证据链。
2.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群内使用公司开票信息、审核施工结算、对接工程事宜,直接构成职务行为,企业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存在私人亲属关系为由,将经营行为剥离为个人行为、规避公司债务。
3.多层转包场景中,自然人单独签订劳务合同、收取项目工程款、直接管理现场、发放人工费,即便持有企业内部授权文件,未向实际施工人公示的,仍需独立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4.当事人诉讼中陈述前后矛盾(居间、受托两种完全冲突说法),法院会大幅降低其主张可信度,单方无佐证的抗辩无法推翻已确认债权。
5.再审审查阶段对证据形式要求严格,无原始载体、不完整的截图复制件,不属于合法新证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当事人无法以此为由推翻原审生效判决。
6.工程款纠纷属于典型可全流程代理案件,从一审起诉、二审应诉直至高院再审审查,统一代理能够保持事实、法律观点连贯,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三级审理全部胜诉的终局结果。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