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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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成功案例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55人看过 举报

2026-06-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装饰装修工程款追索二审程序维权案,一审原告诉请工程款本金 67 万余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二审成功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破除 “先刑后民” 阻却民事起诉障碍。

二、案情简介

装修施工企业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承接庭院、室内整体装修工程,双方对施工范围、工期、付款节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企业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双方共同盖章出具工程结算明细,确认工程总价款 120 余万元,已支付过半款项,尚欠工程款 67 万余元,双方书面约定尾款支付期限。 合同履行期间,该网络公司多名自然人股东、实际对接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并在微信沟通中多次向施工企业承诺还款。施工企业据此主张上述自然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发包公司连带清偿全部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遂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审理过程中,发包公司两名自然人被告当庭提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诈骗行为,公司股东已就被诈骗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公安立案告知书。一审法院未区分刑事报案事实与本案装修民事法律关系,简单适用 “先刑事后民事” 规则,直接裁定驳回施工企业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施工企业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工程款纠纷实体审理。

三、代理思路

(一)精准区分法律关系,论证不满足 “先刑后民” 适用前提

1.明确法律适用边界:依据经济纠纷涉刑司法解释,只有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时,才能适用先刑后民中止或驳回起诉;仅存在间接牵连、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应当独立审理。

2.拆分两类独立事实:本案民事基础是双方自愿签署、实际履行的合法装修施工合同,债权债务源于工程施工、结算、付款行为;公安立案仅为股东与案外人之间的借贷类诈骗纠纷,案发时间早于装修合同签订,主体、行为、时间完全割裂,不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不属于同一事实。

3.指出一审事实认定漏洞:立案文书仅体现股东被诈骗,未提及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无法证明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一审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与无关联立案材料驳回起诉,事实依据不足。

(二)梳理完整民事履行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独立审理基础

1.夯实合同与施工证据:整理两份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工程量核对材料,证明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义务全部履行、欠款金额经双方书面确认,债权清晰明确。

2.固定付款与债务加入证据:调取股东个人账户转账记录、与各自然人被告完整微信催款聊天记录,证实自然人主动支付工程款、多次承诺清偿欠款,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论证民事审理无需依附刑事案件:本案工程款结算、施工事实、付款承诺均有完整书面、电子证据佐证,案件事实无需等待刑事侦查结果认定,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单独实体裁判。

(三)直击一审程序与证据审查瑕疵,指出裁定法律适用错误

1.反驳被告举证效力:自然人被告所称诈骗仅为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诈骗行为影响装修合同效力;公安立案告知书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驳回民事起诉的法定依据,一审未依职权向公安核实案件关联,未尽证据审查义务。

2.明确裁判规则:即便存在犯罪线索,法院仅需移送公安处理犯罪线索,不能直接驳回民事起诉,一审混淆 移送线索驳回起诉两种处理方式,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上诉观点,作出终审裁定:

1.撤销基层法院一审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2.指令原一审法院对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款纠纷立案实体审理;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施工企业得以继续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等全部实体债权,顺利扫清民事维权程序障碍。

五、律师点评

1.厘清 先刑后民适用边界是涉刑关联民事案件维权核心:只有民事债权本身由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二者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时,才适用先刑后民;若仅存在间接牵连、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应当正常审理,不能简单以存在刑事立案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2.商事合同纠纷中,完整留存合同、结算单、转账凭证、对接人沟通记录,是区分民事关系与无关刑事案件、证明债权独立存在的关键证据,可有效避免法院以涉刑为由不予实体处理。

3.企业维权遭遇一审程序裁定驳回起诉时,应及时提起上诉,从事实关联性、法律关系区分、司法解释适用三个维度提出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可直接纠正一审错误程序裁定,指令基层法院继续审理实体诉求。

4.项目对接自然人个人账户付款、微信书面承诺还款,符合债务加入构成要件,起诉时可一并将相关自然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清偿,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5.法院处理涉刑关联经济纠纷存在两种处理路径:一是同一事实,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二是仅存在牵连线索,移送线索、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企业及代理人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形,避免因错误适用规则丧失实体诉权。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