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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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回款维权成功案例,张鑫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7万余元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54人看过 举报

2026-06-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企业委托定制道具尾款、逾期资金占用损失、仓储保管损失追偿纠纷案,涉案主张总金额约 17.59 万元,最终法院支持债权本金及合理仓储、资金占用损失。

二、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茶饮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配套购销订单,约定由甲公司按照乙企业提供的设计规格、专属需求定制门店展示道具,合同明确验收、尾款支付、逾期违约责任规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取三成预付款,随即完成全部道具加工生产。 道具制作完成后,甲公司多次通过合同约定对接人微信发送验收通知,催告对方到场验收、提货并结清剩余定作尾款,但乙企业长期拖延不予验收提货。定制道具为专属款式,无法对外转售,甲公司只能长期第三方仓储保管,持续产生仓储开支。 后续双方沟通期间,乙企业内部人员以员工离职为由搁置处理,后期明确告知甲公司不再需要该批定制道具,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仓储费用,亦不承担逾期付款相应损失。甲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尾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合同违约金、仓储损失,并要求对方取回保管道具,诉讼中自愿撤回取回道具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一是主张原告未有效履行验收通知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存在违约;二是合同未约定仓储费承担主体,仓储支出无依据、收费标准过高,原告未及时处置货物扩大损失;三是违约金与资金利息不能同时主张,且申请以道具残值抵扣仓储相关费用;四是原告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据存在瑕疵,不应采信。

三、代理思路

(一)固定合同基础债权,锁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1.梳理加工合同、订单、预付款转账凭证,完整还原双方定作法律关系、总价款、已付款、未付尾款金额,夯实本金债权基础;

2.围绕合同约定的对接联系人,整理完整微信聊天记录、验收通知送达记录,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验收义务;针对被告否认电子证据效力的抗辩,依据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说明被告持有对接人相关账号、聊天原始记录,却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案涉货物依合同约定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尾款支付条件全部达成。

(二)分层主张违约损失,区分不同损失法律性质

1.针对逾期付款损失:同时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提前预判法院会择一支持,做好两套损失计算逻辑,保障原告资金被长期占用的损失得到填补;

2.针对仓储损失:厘清仓储费用产生根源系被告拒不验收提货的单方违约行为,即便合同未单独约定仓储承担主体,因被告违约导致货物滞留产生的必要保管成本,依据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规则,应由违约方承担;同步提交仓储代付凭证、双方沟通仓储面积、收费标准的聊天记录,佐证仓储开支真实发生且与案涉道具直接相关。

(三)回应被告全部抗辩,运用公平原则降低损失扣减幅度

1.反驳残值抵扣抗辩:定制道具仅适配被告品牌项目,无通用市场价值,且被告单方放弃货物在先,原告无义务长期保存,同时举证原告已为保管货物持续支出成本,不应简单以残值抵扣原告实际支出;

2.针对被告主张仓储标准过高、原告扩大损失:提交双方就仓储费用沟通的完整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早已主动告知被告仓储成本并催告其尽快提货处置,原告已尽到减损义务,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情形;

3.区分违约责任承担逻辑,明确全部违约行为均由被告逾期验收、拒付货款、单方弃货导致,全部合理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策略优化

庭审中主动撤回要求被告取回道具的诉请,减少审理争议焦点,集中力量围绕货款、利息、仓储损失三大核心诉求举证辩论,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提升诉求被支持概率。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通知验收义务,付款条件成就,被告构成逾期付款违约,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全额支付剩余定作尾款;

2.判令被告以未付尾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3.结合仓储实际支出、货物残值、双方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支持原告合理仓储损失;

4.驳回原告超额仓储费、违约金部分诉求;

5.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摊,由被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判决作出后,被告需在判决确定期限内一次性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若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五、律师点评

1.定作合同项下,定作人负有及时验收、提货、支付报酬的核心义务,因定作人单方拖延验收、拒不提货产生的仓储保管、资金占用等损失,承揽人有权主张赔偿,即便合同未单独约定仓储费用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规则依然适用;

2.企业商事往来中,合同应当明确指定对接联系人,与对接人的微信、线上沟通记录属于合法电子证据,往来通知、催告文件完整留存,是证明己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违约的关键证据,对方仅口头否认证据效力但无相反证据的,法院一般采信原告举证;

3.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时,二者均属于弥补资金损失的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支持,企业起诉时可同时列明两项诉求,由法院结合实际损失酌情认定;

4.定制化产品存在专属使用属性,定作人单方放弃货物后,承揽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仓储损失,长期放任货物滞留产生的扩大部分仓储成本,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就货物残值、仓储开支存在争议时,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综合裁量合理损失金额;

5.商事合作发生欠款纠纷,协商无果后应及时固定全部合同、转账、沟通记录等证据提起诉讼,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诉讼中可合理调整诉讼请求,简化争议焦点,最大化实现债权回款。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