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溯】
2017年6月,陈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该公司因架构调整想将陈某解聘,为避免支付赔偿金,该公司采取故意不为其安排工作、以项目安全为由收回陈某在公司的系统账号等方式,以此试图逼迫陈某主动离职,甚至以陈某未实际参与工作项目为由恶意停发陈某的劳动报酬,克扣其部门奖金、相关补贴等,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用人单位提起了诉讼,陈某遂委托张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其相应劳动报酬。
【诉讼策略】
在提起仲裁前,鉴于用人单位不为其安排具体工作、关闭其公司工作系统等行为,张律师指导陈某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每日到岗上班参加工作的证据,例如视频、拍照、打卡软件、工作群及与客户的沟通记录等。根据陈某提交的打卡记录、工作视频等证据可以确定陈某的实际工作天数,依据陈某提交的前12个月纳税收入明细中收入金额可以证实其每月薪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奖金及相关补贴,陈某提交了补贴发放申请表及费用登记等,结合其与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尚欠陈某部门奖金及补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用人单位并无证据证实上述费用已经足额发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张律师提出的主张及证据均予以采纳,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奖金、补贴等共计3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