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X与A公司于2021年签署《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每月的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共计12000元左右,自王X入职开始,公司领导时常要求其加班至深夜,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多次以公司项目出现紧急情况为由要求其前往公司及项目现场进行加班,王X按照公司的要求严格落实工作时间的相关制度,但该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2024年A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王X的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相应赔偿金,张律师代理王X,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费。
律师分析:
1、案件难点及固证策略。
本案较为困难的地方在于加班事实的举证,由于A公司从未向员工发送过严格的加班通知文件,均系通过微信及电话向员工告知,除此之外王X还需举证证实其在加班时间内确实从事了加班工作,而非占用办公资源来骗取加班费。
张律师指导王X认真研究其与公司领导、同事以及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搜集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群聊、邮件等发出的加班通知,或者用人单位在法定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电话等下达的工作安排记录等。此外,张律师还指导王X搜集在休息时间与上级及同事沟通工作情况的记录、公司的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加以证实王X存在加班的事实。
2、案件的诉讼思路。
首先,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张律师认为A公司口头辞退王X,但并未给其合法合理的辞退事由,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应当就解除与王X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就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其次,关于加班费的请求,张律师认为王X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A公司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内容等可以证实王X系应A公司领导的要求在多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时间内从事工作项目内容,而A公司若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王X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情况下,应当认定王X的加班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A公司向王X支付加班费2.9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