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底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合作期间原告依约向该公司供货,被告公司分次向原告支付货款。2021年中旬,经原告与被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进行核算,截至核算当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万余元,被告表示1年之内进行偿还,2022年中旬该公司近支付货款近3万元,尚余7万元始终未能支付,鉴于合作关系,原告在几年间多次催要,但对方始终拖延、推诿。
2025年5月,被告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随后其公司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便不再接听、回复原告的电话及微信,原告遂联系张律师,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其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张律师收案后,认真整合了相关证据,确认双方之间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及时接收并使用,在此期间并未对原告提供的货物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及异议,因此张律师认为在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在本案中不存在被告可以延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的情形。而本案的难点在于,起诉时被告公司已进行注销,诉讼主体灭失,无法再将该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张律师遂对该公司的设立、注销等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股东李X、张X系未经清算程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因此二被告应对该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张律师将股东李X和张X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且为了保障案件最终的顺利执行,对二人进行了财产保全。
经过法院审理后,二被告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深知无法对上述欠款进行拖延和抵赖,庭审后主动联系张律师要求支付款项,最终,原告成功拿回被拖欠多年的7万元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