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多年,合作期间由A公司依约向B公司长期供应机械配件,双方始终未签署书面合同,B公司不定期向A公司支付货款。2024年初,经双方核算,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3万多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款单》,并承诺3个月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还清,但被告始终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遂委托笔者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张鑫律师收案后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的3万多元货款有《欠款单》、催款记录等为证,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完整,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张律师在调查被告工商登记时,发现被告B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系B公司唯一登记股东,并且通过原告提供的货款转账记录可知货款的交付均系蔡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律师认为应将蔡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其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限期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被告蔡某对被告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全部做化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