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4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7月签署《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处的室内装修,合同工期28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修的固定总价方式总承包。工程总造价13万元。现该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毕,被告也已投入使用,但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遂原告委托笔者提起诉讼。
收案后笔者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前往项目地点进行勘察。笔者认为,案涉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在规定工期内施工完毕,且该工程并无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应当积极支付工程款。为证实上述主张,笔者提交了《装饰装修合同》、银行电子交易回单、案涉工程现场照片、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等材料加以证实。
最终,法院判年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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