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6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10日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该公司写字楼的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款为30万元,付款方式分为4次进行支付,预付款为40%,瓷砖铺贴完成支付30%,顶面乳胶漆结束支付25%,尾款(验收合格施工结束一周内)支付5%。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尚欠原告剩余工程进度款及尾款共计6万余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遂原告委托笔者提起诉讼。
收案后笔者了解并调查了相关事实,发现被告公司仅有一名登记股东林某,该股东应当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笔者将该公司及林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了诉讼。为证实上述案件事实,笔者提交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付款凭证、室内工程结算单、案涉工程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笔者成功为施工单位争取回6万余元工程款,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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