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5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程某于2022年中旬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工资构成为底薪加业务提成,但程某工作期间,业务并不理想,因此除底薪之外并没有过多业务提成,自2023年1月起不再对工作时间进行打卡,2023年4月程某向该公司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赔偿金、提成款、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17万元多,笔者代理用人单位。
律师分析:
笔者收案后,认真研究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受诉仲裁委员会申请阅卷,落实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得知,公司已按月向程某支付了工作底薪,而程某提出的提成款证据材料,系程某私下联系合作的业务公司,以私交的名义为其办理业务,笔者认为,该业务并非公司业务,其工作内容也不是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因此不应承担上述业务的提成款,而程某离职的原因系个人离职,不存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予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因此程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经济损失等其他费用也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对于工作时间,笔者经调查发现,其主张的工作期限里有3个多月的时间程某是未进行工作打卡的,因此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应予以支付。
本案经过了仲裁及一审程序,最终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款项共计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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