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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4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与孙某恋爱3个月之后未婚先孕,双方草率结婚,婚前几乎没有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孙某发现其与陈某三观及性格差距较大,双方矛盾重重,长期争吵,因此孙某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夫妻俩逐渐不再进行日常沟通,孙某多次向陈某提出协议离婚,但陈某始终以孩子太小为由,拒绝孙某的离婚要求,试图修复与孙某的夫妻感情,但因其性格过于孤僻,终日郁郁寡欢,双方在相处过程矛盾逐渐激化,孙某难以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因此委托笔者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判断是否离婚的基本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调解无效来确定。这意味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和好无效的,也应准予离婚;同时,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经调解和好或者调节离婚无效的,也将判决不准离婚。

笔者根据以往处理过的案件经验,总结了以下部分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依据: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6、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

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

妻感情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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