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7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于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一直在被告公司处任职,月平均工资6000元左右,自2020年7月份起,被告均在无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克扣原告的劳动报酬,工资从未足额发放过,且在原告被迫离职时,被告尚拖欠原告两个月劳动报酬未予发放,上述金额合计两万余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委托笔者在仲裁程序后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
笔者认为,关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包含“不及时支付”以及“不足额支付”。具体应理解为:1、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无故欠薪。2、克扣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已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发放劳动报酬。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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