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16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双方签署劳动合同,2023年2月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工作地点由青岛市调动至湖北武汉,申请人多次提出拒绝调岗并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2023年3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公司安排辞退了申请人,并主张申请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明确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各地,此次调岗属于合理变动,因此在申请人不服从公司安排时,被申请人的辞退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地点,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该地点过于宽泛,等同于未约定工作地点,已不具备该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意义,申请人已经实际在青岛地区工作,应视为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合意,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工作地点调动至外省,属于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应依据劳动合同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就调岗行为本身而言,工作调动需兼顾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青岛系申请人的家庭关系及社会关系的重心所在地,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动至外省,必然会给申请人生活带来不利,故未经申请人同意,此次工作地点调整属于不利变动,会损害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且被申请人无法证实调岗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必要正当性,因此该调岗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依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认可了笔者的意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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