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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成功胜诉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9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孙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提出想要一起做生意,但是二人资金不足,孙某认为可以向其二叔孙某甲借款,便告知李某钱的事情他来处理,让李某安心寻找合作伙伴,在孙某甲将款项汇入孙某的账户后,孙某将借款来源告知了李某,并表示该笔款项将全部用于双方合作的生意中,几个月后,孙某甲向孙某和李某提出要求偿还款项,但李某认为该笔借款系孙某的个人行为,应当由孙某个人进行偿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孙某甲便将李某与孙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借款事实的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具有法律关系单一、证据单一等特征,其主要证据就是拮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交付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证明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笔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如下简要分析:

1、正确认识借据的性质。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当根据交付借款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陈述和庭审言辞辩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等情况,并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和法庭询问。

3、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对于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较为亲密的案件,按照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出借人一般具有支付能力,出借人提供借条并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其次,对于借贷数额较大,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借条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综合判断是否真实发生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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