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5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供职于某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初陈某以生病为由口头请假,并承诺三天之内补交书面请假条,公司处于人道主义,同意其先请假后补交假条,但之后的3个月里陈某均未到岗上班,也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多次催要,陈某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后经公司调查,发现陈某系骗取病假,其性质属于旷工,便停止支付陈某的工资,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近2万元的病假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合法的请假手续,公司是否应支付其病假工资。
我方认为,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骗取病假,其性质属于无故旷工,经被申请人多次催告,申请人拒不提交医疗部门出具的其确需停工治疗的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并且有权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初请假时称其三天内将补交假条,但之后的三个月内始终未能提供,该期限已远远超过合理范围,公司也多次要求申请人出具,且并未同意申请人的续假,经审查,公司的《规章制度》系经合法程序制定,也已告知劳动者,因此依据企业提供的《规章制度》及相关送达文件,员工未向企业提交合规的病假条,也未当庭出示请假条及医院假条等相关证据,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也未提交相应的请假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旷工期间的工资。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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