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7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袁某与林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2021年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商讨离婚事宜,但因针对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原告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接受本案被告林某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感情现状及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经调查,原被告结婚后共同购买两套不动产及配套车位,价值320万元,名下车辆价值7万元,共同存款26万元。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双方对的财产归属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一般情况下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子女及女方权益。而本案中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未针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因此上述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平分。
最终法院判决两处房产及配套车位双方各自拥有一处,车辆归袁某所有,袁某向林某支付房屋差价及各项补偿款共计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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