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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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赢回双倍定金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479人看过 举报

2023-03-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般合同中定金是无法退还的,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返还,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署货物买卖签署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李某缴纳3万元定金,一周之内被告应依约交付货物,定金自动转为等价值货款,但李某支付定金后,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李某迟迟未收到货物,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始终未果,为挽回损失遂委托笔者代理此案,将被告诉至法院。

笔者认为案涉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因此该合同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民法典》586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交付时定金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