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10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的性质系实践性合同,其生效以出借人给付钱贷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交付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证明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借贷事实:
1、借据的性质。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款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是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应当根据交付借款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远近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陈述和庭审辩论以及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判断民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间借贷行为手续办理不规范、借款行为隐秘性强、虚假借贷行为多发的特点,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等情况。
3、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较为亲密的案件,按照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出借人一般具有支付能力出借人提供借条并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其次,对于借款数额较大,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借条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真实发生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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