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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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员工病假的调查方法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3334人看过 举报

2019-10-29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员工可以停工休养,并享受用人单位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但是在现实中,员工提供虚假病例骗取病假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也存在员工病情真实,但病假条的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本文中,笔者就自己曾代理的一起与虚假病假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基础,简述一下企业对于病假调查的方法。


【案情简介】

孟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其于2010年由该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某信用卡分中心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7年,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孟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017年3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孟某的仲裁请求。该人力资源公司及信用卡中心均不服此裁决,均诉至法院,理由为孟某曾两次向某信用卡中心递交建议休息治疗的医疗诊断证明,后经医院核实为虚假证明,某信用卡中心以此为由将孟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该公司遂与孟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提供虚假病假条的事实成立,某信用卡中心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孟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该公司又以孟某严重违纪违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送达后,孟某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如下:孟某病情属实,不存在虚假申报病假的情形,故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使病假虚假,孟某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并为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就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予以核实。一审法院仅以医疗诊断证明为虚假证明而否认孟某病情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孟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建议】

企业如何进行病假调查

1、去开具病假条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包括对于病假单信息的核实,例如该医院是否有病假条中载明的科室,该科室是否有病假条中签字的医生,以及病假条出具的时间与该医生坐诊时间是否对应。

2、核查病假条载明内容的合理性。根据员工提交的病例资料里,查看是否进行了必要检查、是否有进行配药等基本治疗。

3、向开具病假条的医疗机构核查员工病假的真实性,或者向开具病假条的医生核实该份病假条是否由其开具,病假条上的签字盖章是否属实。

4、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请病假的程序要求。例如在员工提交病假条的时候,要求对方同时出具病历本、挂号凭证、检查报告等。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