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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款的处理规则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10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工程项目的排水系统深化、材料供应和安装施工,该工程已由原告全部施工完成,并且被告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始终拖欠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法庭审理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开庭前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及最高元裁判规则和指导性案例,本文就该案为基础,对这一部分的内容做简要解析。


【裁判规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2、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建设工程合同即使无效,承包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利息。


【司法解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和未经竣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价值,对于这样的工程如何处理,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但是鉴定费用非常高;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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