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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配合探视能否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合法事由?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5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问题提出】 

       离婚后,因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予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王某甲于2017年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母亲王某甲抚养,自离婚之日起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2019年12月,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自2023年1月起至2026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如孩子生病且治疗费用1000元以上或报名学习班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但自2018年1月起,王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抗辩理由: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母亲王某甲阻挠被告王某行使探视权,所以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根据生活和学习的实际需要,有向其父母请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父母于2017年离婚时,已就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数额作出了约定,现原告依据该约定向被告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被告不能以顺利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与法律规定相悖。


【律师思路及评析】

         离婚后,父母抚养子女仍然是法定义务,对方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笔者充分了解到案件的详细事实,搜集了相关证据。提出了如下诉讼方案:

        首先,双方系因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化,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也系自愿签署,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予以遵守;

       其次,笔者通过原告母亲了解到,被告常年在外省工作,见到孩子的时间少之又少,一旦有机会回家,原告母亲自然希望被告能多花时间陪伴孩子,所以并不存在阻挠被告探视的行为,可见被告提出的这一点并不符合事实逻辑;

        第三,即便被告的主张属实,但是抚养费纠纷和探视权纠纷也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就抚养费来说,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就探视权来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可见,这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旦让探视权受到阻挠,被告应当通过以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原告配合探视;2、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这并不构成不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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