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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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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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重大过失,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近十万元经济损失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4日 1052人看过 举报

2022-11-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承包了某安装公司的消防系统工程,因工程量较大,经该公司同意,陈某将部分工作劳务分包给杨某。杨某在施工前,现场的负责人多次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并再三叮嘱操作机械设备时不许玩手机,但杨某仍然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操作设备时分心看手机导致自身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以受到陈某雇佣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向其承担十多万元的赔偿责任。笔者代理被告陈某。

【律师观点】

收案后笔者认真向陈某了解了案情发展的经过,笔者认为本案中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并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经过对证据的整合和研究,原告的受伤系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规操作导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发法庭审理过程中,笔者提出以下观点,本案中原告杨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已提供证据证实在施工前已有安全管理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宣讲及警示,但原告擅自违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违规操作致使自己受伤,且其与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就赔偿主体而言,原告的受伤是其自身过错而产生,与被告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知晓其系为某安装公司进行施工,案涉项目的受益人为该安装公司,即便本案需要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义务人也应为该安装公司。

经法院审理和调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