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4日 18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9月,原告某保洁服务公司与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产业园精细开荒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下属的高新视频实验园区进行清理工作,保洁服务费用合计3万元,被告验收完工后应一次性付款。合同签署后,因情况紧急,原告便于签署合同当日提前派保洁人员到被告公司加班清洁,一直至第二天中午左右,情节区域为四五层高的大楼,主要负责擦外墙玻璃、拖地、卫生间清洁、院子打扫等服务,原告依约清理完毕,但被告始终不予支付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
无果,因此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开庭审理时,笔者提交了《产业园精细开荒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收函用以证实案件事实及被告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合议庭认为,我方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服务费,并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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