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4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与被告某游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公司下属主题乐园的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日常保洁服务,该游乐公司应按月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后,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合计1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
笔者收案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服务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履行,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款项,构成违约,笔者认为原告可主张其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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